1684年,清朝將臺灣納入版圖,而後頒布了3條「渡臺禁令」:想要前往臺灣的人,須先向政府申請並經過批准,偷渡者將受到嚴厲懲罰。想要前往臺灣的人,不准與父母、妻子、兒女一同前往,已經在臺灣的渡臺者,也不得讓父母、妻子、兒女前來臺灣(註1)。廣東人民不准前往臺灣(註2)。1765年,鳳山縣教諭[注釋1]朱仕玠寫成《小琉球[注釋2]漫誌》一書,〈私渡〉篇呈現了當時人民渡臺的情況:來自中國的貧窮人民,在臺灣工作生活,沒有什麼積蓄,成為了無法回鄉的不歸客。他們的父母、妻子、兒女在中國無依無靠,急著到臺灣來接受扶養,但是因為有禁令的關係,只好賄賂船家,冒用水手的姓名接受查驗;如果是女性的話,則需要趁晚上用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