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網路上隨意的謾罵、造謠,是一種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,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、誹謗罪。發表言論的人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錢賠償作為代價,也有可能因此遭受牢獄之災。而目前法律懲罰的對象,主要都是針對發表言論的人,但提供網路平臺給他人發言的業者,也會需要負責嗎?依照《刑法》的規定,不論是「公然侮辱罪」或「誹謗罪」,都必須是出於故意,法官才能夠將嫌犯定罪。但是,一般會認為,如果有人透過Facebook指名道姓罵人「笨蛋、白癡」,這種情況並不是Facebook故意造成的,大多時候也不是Facebook故意留下或者不刪除這類言論。因此,法官較難用《刑法》的規定處罰Facebook。另外,根據《民法》有關「侵權行為」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