遭遇犯罪事件,「司法」往往是法治社會尋求正義的首要方式。然而,除了嚴刑峻法外,是否有其他彌補傷害之途?從「罪有應得」到「修復關係」「修復式正義」源自於加拿大原住民傳統習俗,又稱為「修復式司法」,我國法務部自民國98年確立司法改革的方向,並在隔年公布試行方案。歐洲、北美、紐澳等國家自1970年代起已有施行案例,亞洲國家如韓國、泰國、新加坡等則在近年來陸續跟進。傳統上對犯罪行為懲戒矯治、對加害者以牙還牙的價值觀,以及數十年來臺灣在廢死議題上的爭論,都可見民眾普遍傾向透過嚴刑峻法,使有潛在犯罪意圖與實際犯行的人感到恐懼,進而達成預先遏阻和事後懲戒的效果,也讓被害者獲得心靈上的撫慰,寓含「應報式」思維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