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入工業化時代後,企業訂定標準化生產流程,大量製造同一規格的商品。由於機器製造出來的商品品質固定,產生的瑕疵問題也大同小異,企業經營者開始單方擬定契約條款,再發送給所有消費者,以求效率。這些契約的內容,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,而沒有與企業商量調整、變更的餘地,因此被稱為定型化契約。定型化契約是企業基於自身立場而訂,時常忽略消費者權益,政府若不加以管制,將對消費者產生莫大的損害。因此,我國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定,在特定情況下,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將會無效,且契約內容產生爭議時,法院應該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。實務上,經常發生企業經營者將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,以極小的字體寫在定型化契約中,導致消費者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