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臺灣與性騷擾有關的法案,包含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、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以及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這3項法律的適用方式主要考量案件發生地點、當事者的身分。例如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規範發生在學校成員之間的性騷擾案件,而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的規範對象則為公司雇員。最後的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主要涵蓋範圍包括非教育、工作的一般情境。然而在過去申訴的案例中,時常遇到模糊地帶。例如與同學一起放學回家的路上,被同學性騷擾,應該適用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還是《性騷擾防治法》?又或者公司同事相約下班聚餐,若發生了性騷擾事件,又該適用哪項法條?在這樣的情況中,受害者時常申訴無門,在不同受理單位中來回奔波。除此之外,《性別平等教育...

